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百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闕雄
人 樓
債 務 人 楊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壹萬柒仟
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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