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61號
PCDV,103,司促,4261,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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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百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闕雄
人           樓
債 務 人 楊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壹萬柒仟
  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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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