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90年度,314號
TPSV,90,台抗,314,20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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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四號
  再 抗告 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信太郎
  訴訟代理人 陳 和 貴律師
        徐 嶸 文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萬家文具印刷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三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再抗告人供擔保金額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假處分,經板橋地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三號裁定再抗告人供新台幣(下同)五萬元或同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該裁定附件一所示之相簿、畫冊、紀念冊、裝相片用紙袋等各式商品,及就其他相同或近似附件二所示之 Hello Kitty變身娃娃造型商品,為授權他人使用、輸出、運送、販賣、批售、散布、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進口、加工、揀選、生產、製造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應將已委託第三人銷售而交付之前述商品加以回收,並禁止相對人陳列或散布有關附件一、二所示商品之具有促銷宣傳性質、推介商品功能之文書或類似物件,及於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或引述之行為,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本件假處分涉及相對人鉅額之投資及營業損失,相對人遭禁止製造、銷售,即令其本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亦甚難回復其損害。況再抗告人係日本國之法人,於本國境內並未經認許,更無財產或營業所,如其日後敗訴確定,相對人之求償甚為困難,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原裁定所定擔保金額五萬元,與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顯不相當等詞,因裁定將板橋地院上揭裁定關於擔保金額部分廢棄,改定擔保金額為三百萬元或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查原法院未說明相對人可能受有損害之具體內容,及其定該擔保金額之依據,泛言「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云云,即將板橋地院所定之擔保金額廢棄,變更再抗告人應供之擔保金額,自嫌速斷。再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關於酌定擔保金額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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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家文具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