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20號
PCDV,103,司促,3320,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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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互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瑩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陳韻任律師
債 務 人 九龍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文中
債 務 人 許仁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玖佰
  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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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龍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