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
原 告 陳趙淑惠
法定代理人 陳福壽
被 告 趙陳碧
趙士慶
趙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裁定准許(101年度救字第148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
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 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認有上 開法條規定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得於撤回後 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同法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 嗣原告於本案即本院101年 度重訴字第322號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在案 ,是本件訴訟 業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 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原告第一至四項訴之聲明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74,946元(詳如附表所 示),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 莊分處函在卷可稽。另原告第五、六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3,298,825元【計算式:2,996,633+302,192=3,298 ,825】,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373,771元【計算式 :10,074,94+3,298,825=13,373,771】,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9,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 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惟因原告撤回其訴,依同1項後段 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仍 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分之1即43,248元 【計算式:129,744 ×1/3=43,248】 ,並依前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確定應向 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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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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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101年公告土地現 │ 土 地 價 值 │
│ ├───┬────┬───┬───┬────────┤ ├──────┤ │值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元/平方公尺) │ (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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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新莊區 │新工 │二 │220 │建│1323 │3969分之372 │ 49,000│ 6,0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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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新莊區 │中泰 │ │640 │建│80.15 │4分之1 │ 88,700│ 1,77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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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新莊區 │中誠 │ │435 │建│91.26 │4分之1 │ 85,300│ 1,94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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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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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建 物 價 值 │ 備 考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元/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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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 │新北市新莊區中│加強磚│一層:61.53 │ │ 全部 │ 128,700│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
│ │ │泰段640地號 │造 │平台:13.20 │ │ │ │分處北稅莊二字第 │
│ │ │--------------│ │合計:74.73 │ │ │ │0000000000號函。 │
│ │ │新北市新莊區中│ │ │ │ │ │ │
│ │ │平路36巷18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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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2│新北市新莊區中│鋼筋混│三層:77.69 │ │ 全部 │ 146,800│ │
│ │ │誠段435地號 │凝土造│陽台:4.60 │ │ │ │ │
│ │ │--------------│ │合計:82.29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中│ │ │ │ │ │ │
│ │ │誠街73之2號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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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4,946元。【即6,076,000+1,777,326+1,946,120+128,700+146,800=10,074,9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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