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愛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岳霖律師為愛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愛尼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愛尼有限公司(下稱愛尼公司)業經新北市 政府以民國101年1月20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令 解散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愛尼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盧虎山於101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因愛尼 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罰鍰合計新台幣(下同 )683萬6,893元,聲請人爰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愛尼 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 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 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亦準用同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愛尼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月20日命令 解散,唯一股東兼董事盧虎山於101年3月9日死亡,全體繼 承人均拋棄繼承,暨愛尼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 、罰鍰合計683萬6,893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函、 愛尼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欠 稅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 〉卷第5至38頁),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為愛尼公司選派清算人,自無不合。本院參酌台北地院依聲 請人陳報適宜擔任清算人名冊徵詢情形,暨李岳霖律師具備 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願意擔任愛尼公 司清算人(同上卷第65頁),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 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認選派李岳霖律師擔任愛尼公司 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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