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11號
PCDV,103,勞執,11,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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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蕭佩汶
相 對 人 劉振企即靚寶咖啡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於會中同意調解方案第二項之金額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元整達成和解,且雙方同意分六期匯款給付,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起按月十日匯給新台幣四千元整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匯給新台幣七千元整予勞方蕭佩汶指定之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6日經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 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 於會中同意調解方案第二項之金額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元整達成 和解,且雙方同意分六期匯款給付,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起按月十日匯給新台幣四千元整及 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匯給新台幣七千元整予勞方蕭佩汶 指定之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 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 北市政府102年12月10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 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人薪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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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