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90號
PCDV,102,重訴,590,2014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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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詹順發 
被 上訴人 李亨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壹拾叁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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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