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 告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被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洪東雄律師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兆豐商業銀行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及所座落之基地訂立買賣契約之相關資料,及兆豐商業銀行承辦人員之姓名與聯絡地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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