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陳暄丰
被 告 誠泰醫院即田福臣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炳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孟祥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五法庭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