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36號
PCDV,102,訴,3036,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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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易陽   
被   告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    
被   告 宋立文   
      宋鴻維   
      宋謝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8 月16 日邀同被告林素宋立文宋鴻維宋謝麗真簽立保證書擔 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 他債務等,在本金30,000,000元整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 之責,嗣被告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100 年8 月17日起陸續向 原告借款6 筆,金額合計5,000,000 元整,此借款已屆清償 期,惟被告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除僅攤還部分本金1,242,648 元及部分利息外,尚欠本金3,757,352 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 息、違約金,依系爭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迭經催討無效之情事,依系 爭契約及保證書之約定,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求為判命被告五人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所提出支付命令 異議狀僅表明就債務金額容有異議,惟未提具體之答辯及證 據。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1 紙、借據影 本4 紙、約定書影本5 紙、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 紙



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等五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就支付 命令提出聲明異議狀,陳稱其就債務金額容有異議云云,惟 並未就具體內容加以陳明,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尚 難信為真正,並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5 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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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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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台幣) │ │息) │ │ │
├──┼──────┼──────┼────┼──────┼────────┤
│1 │75,734元 │自102 年7 月│5.04% │102 年8 月18│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18日起至清償│ │日 │至清償日,逾期6 │
│ │ │日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約定利率10% ,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約定利率│
│ │ │ │ │ │20% 計付違約金。│
├──┼──────┼──────┼────┼──────┼────────┤
│2 │302,942 元 │自102 年7 月│5.04% │102 年8 月18│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18日起至清償│ │日 │至清償日,逾期6 │
│ │ │日止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約定利率10% ,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約定利率│
│ │ │ │ │ │20% 計付違約金。│
├──┼──────┼──────┼────┼──────┼────────┤
│3 │75,734 元 │自102 年7 月│5.04% │102 年8 月18│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18日起至清償│ │日 │至清償日,逾期6 │
│ │ │日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約定利率10% ,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約定利率│
│ │ │ │ │ │20% 計付違約金。│
├──┼──────┼──────┼────┼──────┼────────┤
│4 │302,942 元 │自102 年7 月│5.04% │102 年8 月18│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18日起至清償│ │日 │至清償日,逾期6 │
│ │ │日止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約定利率10% ,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約定利率│
│ │ │ │ │ │20% 計付違約金。│
├──┼──────┼──────┼────┼──────┼────────┤
│5 │600,000 元 │自102 年8 月│3.79% │102 年8 月18│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18日起至清償│ │日 │至清償日,逾期6 │
│ │ │日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約定利率10% ,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約定利率│
│ │ │ │ │ │20% 計付違約金。│
├──┼──────┼──────┼────┼──────┼────────┤
│6 │2,400,000 元│自102 年8 月│3.79% │102 年8 月18│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18日起至清償│ │日 │至清償日,逾期6 │
│ │ │日止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約定利率10% ,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約定利率│
│ │ │ │ │ │20% 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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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