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569號
PCDV,102,訴,2569,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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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劉啟智
被   告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被   告 唐小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兩造就本訴訟,以書面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 信約定書在卷可稽。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意見:
(一)原告主張:被告崑盟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 邀被告林建中唐小妮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進口 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委請原告自101 年10月17日起至翌 年10月17日止,在新臺幣450 萬元或美金15萬元額度內予 以融資,循環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俾採購物資。依契約 約定,融資期限為180 日,利息按原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 利率計算,倘被告崑盟國際有限公司逾期清償本息,即喪 失期限利益,除應依到期日原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 新臺幣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5 %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 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該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原告得將未清償之本 息按原告牌告即期外匯賣出匯率兌換為新臺幣列帳,並就 被告之存款抵償。被告崑盟國際有限公司共向原告融資美 金149,724 元,因未依約繳息而違約,經原告於102 年10



月4 日行使抵銷權後,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未還。爰依兩造間契約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二、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進口遠期信用狀 借款契約、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結匯證實書 、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進口分戶餘額記錄卡、客戶往來 帳戶查詢表、額度貸放餘額查詢表、授信請核書、催收紀 錄卡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 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依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第273 條第1 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告與被告崑盟國際有限公司就 本件借款既有如上之約定,被告林建中唐小妮復為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
│編號│本 金│利 息│違 約 金│
├──┼─────────┼────────┼───────────────┤
│ 1 │新臺幣1,643,783 元│自102 年10月4 日│自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年息6.2 %計算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利息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新臺幣1,228,452 元│自102 年10月4 日│自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年息6.2 %計算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利息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3 │新臺幣410,945 元 │自102 年10月4 日│自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年息6.2 %計算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利息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4 │新臺幣307,114 元 │自102 年10月4 日│自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年息6.2 %計算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利息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積欠之本金合計:新臺幣3,590,294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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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