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戴雅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鈺淇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
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