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簡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源芳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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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