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26號
PCDV,102,消債更,226,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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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蔡碧如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碧如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5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日商三共生興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臨時代班銷售人員,時薪新臺幣(下同)130 元,月薪約在 16,000元至17,225元之間,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包括餐費等 雜支6,000 元、電話費800 元、水電及瓦斯費1,000 元、交 通費1,000 元、房租6,000 元、扶養母親之費用2,000 元後 ,已無力清償所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2,842,733 元, 而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請求前置協商,銀行提供 按月償還5,990 元,總期數180 期,零利率之協商方案,因 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低於該還款金額,致 協商不成立等語,聲請更生,並提出戶籍謄本、薪資證明資 料、存摺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各必要費用支出之單據及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文件為證。經核各該文件 ,聲請人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 條規定之消費者;而 其陳報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與積欠之債務相較,確 實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且未見陳報之內容有不實之 處;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20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合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另向花旗銀行查 詢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情形,回覆之內容與聲請人 前揭所述無違,有花旗銀行陳報狀暨所附資料在卷可稽。此 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



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 。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6日下午5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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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共生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