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95號
PCDV,102,家訴,95,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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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5號
原   告 葉龍珠
      葉士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任明穎律師
      張柏涵律師
被   告 葉議聰
      葉士弘
      葉士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李佳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二院區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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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