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劉惠美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吳佳潓律師
陳明政律師
被 告 劉炳士
劉炳界
劉炳贏
張綉琴
劉城豪
劉師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郭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127 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127 號確 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該事件裁判將涉及本件被告郭明惠 有無繼承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目前繫屬 本院,尚在審理中,未經判決確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