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于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盛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小字第2 號請
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
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
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4,334元為準,故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