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2年度,167號
PCDV,102,司他,167,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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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67號
原   告 吳長銀
被   告 溫于萱(原名溫芝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案訴訟業經法院判決
終結確定在案,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 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 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 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 用同法第91 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 訴字第1769號民事事件,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 ;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不 服提起上訴,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 上訴部分之裁判費,該上訴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 上字第630 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並確定在 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及被告各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30,457元 │原告起訴請求新台幣(下同│
│(原告上訴部分) │ │)2,788,059 元,經法院判│
│ │ │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 │原告就敗訴部分1,941,555 │
│ │ │元提起上訴。 │
│ │ │ │
│ │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 │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以原│
│ │ │告上訴利益1,941,555 元計│
│ │ │算)。 │
│ │ │ │
│ │ │第二審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
│ │ │,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
│ │ │人169,005元。 │
├──────────┼────────┼────────────┤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原告追加之訴部分)│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以原│
│ │ │告追加請求金額64,815元計│
│ │ │算)。 │
├──────────┼────────┼────────────┤
│合 計 │31,957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⒈關於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諭知,廢棄│
│ 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⑴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2,651元。 │
│ (計算式:30,457元×169,005÷1,941,555=2,651元) │
│⑵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500元。 │
│⑶結論: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151元。 │
│ (計算式:2,651元+1,500元=4,151元) │
│ │
│⒉關於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諭知,駁回│
│ 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
│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27,806元。 │




│ (計算式:30,457元×(1,941,555-169,005)÷1,941,555=27,806 │
│ 元) │
│⑵結論:上訴人即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7,806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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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