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再審被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
再審被告 張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要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因本院103年1月7
日判決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上訴,而誤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
柒拾元,惟該判決係不得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
定,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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