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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45號
PCDV,101,訴,2645,2014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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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45號
上 訴 人 黃莉雅
視同上訴人 李簡美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德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645號請求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捌仟陸
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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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