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馥華大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怡陵
被 上訴人 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馥華生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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