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3年度,5號
PCDM,103,自,5,2014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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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5號
自 訴 人 陳建中
被   告 張文政
      汪淑華
      張孟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亦明。
二、查自訴人陳建中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 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是本院於民 國103 年1 月22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送達裁定後7 日內補正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於103 年1 月28日送達自訴人位 於新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住所,並由其受僱人受領 ,此有卷存本院命補正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 7 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自訴人屆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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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