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洪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洪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洪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1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洪傑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原定刑滿日期為104 年3 月21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 月26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