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謝金志
被 告 侯皇正
被 告 李彥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
字第10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58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謝金志
被 告 侯皇正
被 告 李彥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謝金志
被 告 侯皇正
被 告 李彥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金),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事後告
知被告)。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 謝金志
被告 侯皇正
被告 李彥緯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