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64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64,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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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謝金志 
  被 告  侯皇正 
  被 告  李彥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
字第10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58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謝金志
  被 告  侯皇正
  被 告  李彥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謝金志
  被 告  侯皇正
  被 告  李彥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金),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事後告
  知被告)。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 謝金志
              被告 侯皇正
              被告 李彥緯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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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