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71號
PCDM,103,審交附民,71,20140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郭秋梅
被   告 謝政修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劉玉綢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