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達宏
選任辯護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達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石達宏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2 項、第1 項加重強盜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犯案前獨身居於租屋處,為地下錢莊逼債即鋌而走險犯案,若再經地下錢莊逼債,亟有可能逃亡,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 年11月15日起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其所犯加重強盜未遂、傷害等罪,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在案,其犯罪嫌疑重大,上揭羈押原因亦未消失,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3 年2 月15日起延長2 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