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3年度,14號
CHDV,103,司簡聲,14,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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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劉致宏、楊麗
珍等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龍哥即張景龍戶籍地
  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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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