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劉致宏、楊麗珍等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對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龍哥即張景龍戶籍地 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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