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 請 人 王育旭上列聲請人王育旭因與相對人林大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育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大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