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9號
CHDV,103,司票,79,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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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王育旭
上列聲請人王育旭因與相對人林大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育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大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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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