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 請 人 楊姈芬上列聲請人楊姈芬因與相對人葉信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姈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葉信宏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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