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4號
CHDV,103,司票,74,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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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楊姈芬
上列聲請人楊姈芬因與相對人葉信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姈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葉信宏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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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