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松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上列聲請人松順通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竣元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松順通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票號NO368100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又貴公司於
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蕭竣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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