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因與債務人鄭炎明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炎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