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00號
CHDV,103,司促,2300,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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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勝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勝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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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