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代 理 人 蔣文邦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勝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二、請提出債務人莊勝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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