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69號
CHDV,103,司促,2269,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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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債 權 人 陳年發
上列債權人陳年發因與債務人張金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年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台端陳稱系爭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債務業已受償
  50,000元,惟所請給付金額仍為100,000元,其原因為何?
  又現欠款金額究為幾何?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具狀釋明係依「借款關係」抑或「票款關係」請求給付?
  又自民國102年8月9日起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金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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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