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債 權 人 陳年發
上列債權人陳年發因與債務人張金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年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台端陳稱系爭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債務業已受償
50,000元,惟所請給付金額仍為100,000元,其原因為何?
又現欠款金額究為幾何?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具狀釋明係依「借款關係」抑或「票款關係」請求給付?
又自民國102年8月9日起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金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