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
債 權 人 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仁宇
上列債權人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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