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64號
CHDV,103,司促,2164,201402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周雅軒即周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