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周雅軒即周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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