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9號
CHDV,103,司促,2149,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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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葉怡敏即葉清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清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壹
  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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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