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
債 權 人 張介龍
上列債權人張介龍因與債務人企國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張介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企國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銘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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