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債 權 人 張介龍上列債權人張介龍因與債務人陳銘賜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介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銘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怡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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