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02號
CHDV,103,司促,2102,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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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國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整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國任於092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5,181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2,53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70,96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79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70,967元整自100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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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