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94號
CHDV,103,司促,2094,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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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本金
  新臺幣叁萬貳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燕珠於102年4月10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
     付聲請人按年息15.73%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
     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
     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
     。
  (二)、查債務人自102年4月15日起至102年7月10日止,於特
     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2年11月6日止,尚有35,281
     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
     32,04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
     於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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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