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魏清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
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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