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WITTHAWAT NABAMRUNG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公司陳稱本件借款之借款日為民國(下同)102年11月12
日、約定清償日為同年1月15日,其約定清償日早於借款日
,又與所提本票記載不符,是請具狀釋明①「借款日」及②
「約定清償日」究為何年月日?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WITTHAWAT NABAMRUNG(護照號碼:MM0000000
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場資料正本乙份(請逕向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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