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3號
CHDV,103,司促,1773,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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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
債 權 人 吳威寬
債 務 人 陳俊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茲聲請人另請求以支付命令繕本之
  送達相對人為終止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查其標的非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是該部分聲請
  與支付命令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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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