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
債 權 人 吳威寬
債 務 人 陳俊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茲聲請人另請求以支付命令繕本之
送達相對人為終止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查其標的非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是該部分聲請
與支付命令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