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9號
CHDV,103,司促,1689,201402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吳昀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
     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
     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
     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1月26日止,尚有新臺幣3
     3649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