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1號
CHDV,103,司促,1531,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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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葉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6398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6398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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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