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王淑華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所提繳付保證書所載債務人林進輝為(一般)保證人,非
連帶保證人,是請具狀釋明請求其「連帶」給付系爭欠款之
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淑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進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