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債 務 人 李怡親
債 務 人 葉菁華
一、債務人李怡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怡親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菁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系
爭債務,惟依所提繳付保證書內載債務人葉菁華為一般保證
人,非連帶保證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命債權人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債
權人迄今仍未釋明,則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