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6號
CHDV,103,司促,1496,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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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李怡親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所提繳付保證書所載債務人葉菁華為(一般)保證人,非
  連帶保證人,是請具狀釋明請求其「連帶」給付系爭欠款之
  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怡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菁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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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