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1號
CHDV,103,司促,1371,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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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偉生
上列債權人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襄水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襄水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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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