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債 權 人法定代理人 鄭偉生上列債權人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林素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素華、吳錫孝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回報此頁面錯誤